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按学校规定期限报到或请假后超过两周仍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由各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涉嫌冒名顶替入学的,学校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新增表述)
第三条 新生由于身体、家庭、参军及创业等方面的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参军入伍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创业保留入学资格1—3年,其他原因均为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健康复查由校合作医院负责,其他各项复查工作由各学院具体负责。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报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处理结果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 新生入学资格初查和复查的程序和办法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按其入学年份和所学专业等编排学号。每名学生的学号是唯一的,不随学籍变动而更改。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注册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后注册手续完成,否则注册无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须及时向所在学院提交暂缓注册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暂缓注册期限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学生处备案。特殊情况需延长暂缓注册期限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
第九条 未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未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取消学籍。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资助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专科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二年制大专为2年,五年制大专的基本学制为5年。
第十二条 学生因参军入伍、创业、疾病等正当理由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但留降级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所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记载表。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分别考核时,其考核成绩须按学期分别记录。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记。毕业时成绩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室。
第十四条 各课程考核方式包括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和要求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各课程教学目标制定。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
考核成绩应根据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实验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等综合评定。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应在课程标准中予以明确,并向学生公布。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应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对于任选课,凡未参加选课或选课未选中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患病或其他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允许缓考。确因突患疾病或遇突发事故未能提前办理缓考手续的,须及时补办。
课程缓考的时间与补考时间相同,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未办理缓考申请手续或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缺考的,按旷考论处。
凡参加考试但不交试卷的,或任选课程选课后未退课且无故不参加考核的,按旷考论处。
第十九条 凡旷考、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的,该门课程成绩以“旷考”“作弊”“违纪”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对其某门课程成绩有疑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1个月内向所在学院申请复查,由学院送交教务处集中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职业资格证书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各学院须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详细记载学生取得的各项创新创业学分的项目、取得时间等。具体办法见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取得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记载表并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被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正式录取,报到入学学习满一学期以上,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之后重新参加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学生,根据学生档案成绩记载表,相同培养层次下,在原学校所修课程成绩合格的,在我校学习期间,学生所学专业开设有与学生在原学校所修过的相同课程且学分不低于我校规定学分,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可以予以承认。
第四节 免修、免听、补考、重修、辅修
第二十四条 因患有疾病或其他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公共教学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的,可准予免修体育课,课程成绩按60分计。
第二十五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及实验课、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必须修读,不得申请免修、免听。任选课不得申请免修、免听。
第二十六条 学生各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于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正常补考机会。正常补考不合格的,学生可以在后续学期申请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旷考、考试作弊或者违纪,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学校于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正常补考机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过程中,未经批准,缺课学时数超过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者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三分之一的,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资格,成绩按0分计,该门课程或环节必须重修。
第二十九条 凡重修或超出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修读课程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缴费。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跨境)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取得的课程学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认可。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按“信阳航空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申请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但确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或他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或他校)学习要求的,申请转出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校原则上同意其转学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其转学申请。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五)应予以退学的;
(六)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
(七)通过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录取的学生,在未完成相关学科专业基础学习前,不得转学至非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高校。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信阳航空职业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办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或证明材料的一切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办理期间,学生仍在原班学习,须遵守学习纪律,无故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六节 保留学籍、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学生本人或家人告知学校,并提供入伍通知书和保留学籍申请表给学生处,学校应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内,退役后两年内学生可申请复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三十六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跨境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或因患传染病不宜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的;
(二)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创业需要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续休,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管理,应按照下列规定:
(一)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二)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三)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四)休学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
(五)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或休学期满当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愈诊断证明。到校后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否则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
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复学的学生应填写《信阳航空职业学院复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院长签字后,附学生本人申请、休学证明、医院诊断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报学生处批准。
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的相应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并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
第七节 变更学籍信息
第四十四条 学生学籍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是学生在校期间基本情况的真实体现,原则上应与招生录取信息保持一致。
第四十五条 学生信息在招生考试录取、报送环节发生错误或缺失的,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文件规定,由学生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申请更改招生录取库信息。
第四十六条 对因家庭、行政区域变化或身份证号码重号等原因,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和公民身份号码的,经学校核实不存在冒名顶替等舞弊情况,并经相关部门提供合法性证明后,可以变更在校生学籍信息。按下述要求办理:
(一)所需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合法性证明(注明申请更改信息的时间、原因或理由,本人照片及发函单位固定联系方式等,加盖户籍专用章、户籍民警专用章)。涉及姓氏、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的,还需提交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同意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变更民族的,同时需要省辖市以上民族宗教部门出具证明;
2.更改信息后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招生就业处提供学生高考电子档案照片打印件一份。
(二)办理程序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后,由学生所在的学院、学生处严格把关,对照有关档案材料,审查学生的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材料是否合法等。经审查确认无异议后,按照《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的要求填写,并出具学校审查情况报告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三)其他不予更改的情况:
1.享受了少数民族学生入学考试加分等优惠政策,申请从少数民族变更为汉族的;
2.学生提出申请,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3.其他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
4.学历证书已发放,非因工作失误要求变更学历信息的。
第八节 退学预警、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考,直接留、降级:
(一)一学期无故旷考3门次的;
(二)一学期有5门次以上(含5门次),或连续两学期有6门次以上(含6门次)成绩不合格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课程累计超过10门次的(含10门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合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的,符合学校规定的可准予补考,并跟班试读。若补考及格且第二学期课程考核均合格的,可准予升级,否则降入下一年级。
第四十八条 退学预警及留降级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信阳航空职业学院学籍处理登记表》,经院长审核签字、学生处核准,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学生处出具《信阳航空职业学院学生退学预警(及降级)通知书》,学生所在学院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降级学生须在接到通知三日内,到学生处指定班级报到上课,否则按旷课论处。降级学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四十九条 降级的学生在降级前,已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的,可以向教务处提出免修申请。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且未申请延长学制或申请延长学制未获批准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留、降级及退学时不合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合格计;
(二)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合格计;
(三)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合格的,各按一门课程不合格计;
(四)旷考、作弊及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均计入不合格课程门数。
第五十二条 退学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自己申请退学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信阳航空职业学院退学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退学的要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由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并出具退学证明及在校学习成绩单(注明退学时间)。其中学满一年的,经申请可发放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二)由学校决定退学的,需由所在学院填写《信阳航空职业学院学籍处理登记表》,经学院院长审核后连同有关材料(诊断书、学生表现、成绩单等)报学生处复审,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学校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并离校;
(六)退学学生的学费退还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疾病或意外伤残而退学的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应协助退学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毕业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其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创新创业精神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五条 对具有学籍,并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仍有课程经补考不合格,且未达到退学规定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返校申请补考,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计起。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不再补考,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五十七条 结业学生回校补考,原则上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一同进行,也可根据学校安排单独组织补考。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教育教学环节,或中途退学的(被开除学籍者除外)为肄业。学校可根据其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并经过考核成绩合格)。